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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歷史發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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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那麼網友們知道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歷史發展有哪些嗎?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歷史發展有哪些

1、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後,就非常重視民族問題。隨着中國共產黨的日益成熟,對中國國情認識的不斷深化,逐步明確提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了《陝甘寧邊區綱領》,其中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關於內蒙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確指出:“根據和平建國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治口號。”在這一方針指導下,1947年5月1日,黨領導建立了我國第一個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為以後在其他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指明瞭方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2、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後來,民族區域自治又明確載入歷次憲法,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3、2021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21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我們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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