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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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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最初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刑法罪刑擅斷、慘無人道酷刑提出的一種主張,散見於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著作中。那麼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1、在正式的宣言中的表述。例如,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宣佈:“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在這裏,強調了判處刑罰要有法可依,並且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再如,1948年的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的法律規定”。在這裏,強調了要依法定罪,並且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

2、在刑法典中的表述。例如,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規定:“不論違警罪、輕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的法律未規定之刑處之。”法國刑法典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這一表述對世界各國刑法典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確定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成為各個國家相繼效仿的範本。比如1880年的《日本刑法》第2條規定:“無論何種行為,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再如1976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刑法典》第1條規定:“本法只處罰行為前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以上條文均用不同的表述方法在刑法中明確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3、在憲法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挪威等,例如1788年美國憲法第1條第9款第3項規定:“不經審判不得制定處罰特定人的剝奪公權法以及追溯處罰法律”。1791年以後修正案第5條又附加上“對任何人,不依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和財產”。在憲法中直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了該原則在法治體系中至關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就是關於法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