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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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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那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1、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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