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條件:1、失業並非出於個人主觀意願,而是出於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等情況。2、失業前,失業保險繳納正常,且已經連續繳納了一年以上。3、辦理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即可領取。失業金領取標準:以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情況爲例,每月可以領取到842元的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