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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那種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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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那種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那種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

(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這一規定是指,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説,只要失業者又有了工作,不論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都要被中斷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者應徵服兵役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有關規定,18週歲以上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我國公民可以參加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失業人員一旦應徵服兵役,就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原因在於,服役後,他已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

(3)失業者移居境外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移居境外,不論其是否在國外就業,因其已超出我國失業保險的地域管轄範圍,因此,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

按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停止享受其他保險待遇的話,主要是由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

1、重新就業:當職工重新就業開始繳納五險後,就證明以不符合失業情形,需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

2、應徵服兵役的:失業人員入伍後就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也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的話,其具體情況經辦機構難以掌握,難易享受各種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職工在失業期間是以個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是不會影響失業保險金的繼續領取;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也就是説沒有就業意願的人也不能繼續領取。

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符合下列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都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通俗理解來看,如果失業人員是因為自己主動辭職的話,也無法領取;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