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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超齡養老保險政策(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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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超齡養老保險政策(文件全文) 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放

重慶市人社局出台政策,曾在重慶市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簡稱“超齡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本人一次性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高約5.7萬元。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超齡人員需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就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個條件包括:具有重慶市城鎮户口;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曾與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

曾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齡時因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按規定辦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續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可參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此外,未安置就業的退役軍人和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後未統一安置就業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也可參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次性繳費最高約5.7萬元

超齡人員的繳費標準是,一次性往前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據此測算,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約5.7萬元。

對年滿60週歲以上的超齡人員,按其與60週歲相比,每多1歲(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按1800元減繳養老保險費,但最多減繳15年,即最多減繳2.7萬元。如,張某今年65歲,就可減繳5年的養老保險費9000元。

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放

養老待遇分月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兩類,月養老待遇就是大家所稱的“養老金”。

超齡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今年7月起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月發放養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後完清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其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月發放養老待遇。養老待遇由繳費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和高齡養老待遇構成。

繳費性養老金按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以繳費15年計算,養老金為680元;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就是在1993年2月前在企業工作的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每滿1年按18元計發;高齡養老待遇是對申報參保時已年滿70週歲及其以上或參保後才年滿70週歲的人員增發的養老金,年滿70週歲增發50元,年滿75週歲及其以上再增發50元。

此外,超齡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死亡時個人賬户中有餘額的,應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按重慶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喪葬費2000元和一次性救濟金(本人15個月養老待遇)。

已享受養老待遇人員實施辦法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超齡人員(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繼續按原辦法和標準享受養老待遇,其參保時一次性繳納的統籌基金,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其中,對在重慶市實行個人繳費前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人員,按18元/年的標準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並從今年7月1日起與原已享受養老待遇合並按月發放。具體辦理時,由本人提供《職工檔案》及能夠證明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資料,向參保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局直接申報。已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户籍人員中,符合超齡人員規定條件的人員,可自願選擇參保,並從其享受超齡人員養老待遇之月起,停止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已享受生活補貼的人員實施辦法

已按規定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的人員,可按超齡人員政策參保,但應從其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費補貼。

渝辦發〔2011〕272號和渝人社發〔2011〕270號文件規定:

一、參保範圍和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超過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統稱“未參保超齡人員”),本人自願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鎮户口;

2、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曾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

4、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

二、應提供的資料

1、本人填寫並簽字的《重慶市超齡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重慶市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審批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頁、增減業、本人頁複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記照2張;

5、本人《職工檔案》或能證明曾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相關資料。

三、未參保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向誰申報

向本人最後一個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部門申報;最後一個用人單位無主管部門的,向單位註冊(登記)地的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

四、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繳費的,均按渝人社發〔2009〕21號規定一次性往前補繳15年養老保險費;在此基礎上對超過60週歲的,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時的年齡與60週歲相比,每多1歲(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減繳1800元,最多減繳15年。

2012年12月31日後完清繳費或申報參保的,應按其申報參保時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次性往前補繳15年養老保險費;在此基礎上對超過60週歲的,按其申報並完清繳費當年12月的實際年齡與60週歲相比,每多1歲(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減繳1800元,最多減繳15年。

五、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未參保超齡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2011年7月起,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月發放養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後完清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其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月發放養老待遇。養老待遇由繳費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和高齡養老待遇構成。

繳費性養老金按我市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在此基礎上,對在我市實行個人繳費前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每滿1年按18元計發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高齡養老待遇是對申報參保時已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增發50元,申報參保時已年滿75週歲及其以上的增發100元的高齡養老金。參保後才年滿70週歲或75週歲的從年滿之月起分別增發50元的高齡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