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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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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領導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是出自《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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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是 第2張

2018年7月31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公佈,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