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為郡守》的譯文:田登擔任郡守,他對別人説他的名字感到憤怒,説他的名字的人必須受鞭刑,於是整個郡的老百姓都用“火”來稱呼“燈”。正好遇上元宵節放花燈,官吏在集市上張貼告示,説:“本郡依照慣例放火三天。”諺語説:“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出自這件事。
田登作郡守,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舉州皆謂“燈”為“火”。值上元放燈,吏揭榜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俗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此。(選自《古今譚概》)
註釋:
(1)郡:郡太守。
(2)笞(chī):用鞭子,杖或板子打。
(3)值:遇到,逢着。
(4)本此:源於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