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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的三大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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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三大定律一般指牛頓運動定律,主要包括牛頓第一運動定律、牛頓第二運動定律和牛頓第三運動定律。牛頓三大定律是艾薩克·牛頓在1687年於《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一書中總結提出的,牛頓運動定律中的各定律互相獨立,且內在邏輯符合自洽一致性。

牛頓的三大定律 什麼是牛頓三大定律

牛頓三大定律

1662年,伽利略指出:“以任何速度運動着的物體,只要除去加速或減速的外因,此速度就可以保持不變。”笛卡爾也認為:“在沒有外加作用時,粒子或者勻速運動,或者靜止。”牛頓把這一假定作為牛頓第一運動定律,並將伽利略的思想進一步推廣到有力作用的場合,提出了牛頓第二運動定律。

牛頓的三大定律 什麼是牛頓三大定律 第2張

1668-1669年,荷蘭物理學家克里斯蒂安·惠更斯、沃里斯和英國物理學家克里斯托弗·雷恩分別對碰撞問題也做了很多研究,並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結論。其中,惠更斯的工作比較突出,他證明了兩硬體在碰撞過程中同一方向的動量保持不變,糾正了笛卡爾不考慮動量具有方向性的錯誤,而且首次提出碰撞前後的動量守恆。

牛頓在正式提出牛頓第三運動定律時,肯定了他們的工作,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侷限性。牛頓認為:“雷恩和惠更斯的理論以絕對硬的物體為前提,而用理想彈性體可以得到更肯定的結果,並且用非理想彈性體,如壓緊的木球、鋼球和玻璃球做實驗,消除誤差後結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