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原是有關單位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利用自身閒置用地招集外單位集體或個人、本單位個人的資金,共同解決生產、生活用房而出現的。那麼公務員集資房買賣有什麼限制?
1、以低於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已購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4、處於户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改造公告範圍的。
5、校園內不能分割,實行封閉管理的。
6、產權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7、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8、上市交易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9、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10、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尚未糾正處理的。
11、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暫不宜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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