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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年夜飯遇車禍被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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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保安公司員工老張參加公司年夜飯聚餐,傍晚經隊長同意,老張提前下班騎車回家換衣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老張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被法院駁回。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參加公司年夜飯遇車禍被認定工傷

老張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員工,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擔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時間是上午7點到晚上19點。事發當天,該汽車公司定於晚上19點在飯店組織員工年夜飯聚餐,也邀請了老張和其他保安隊員一同參加。傍晚,經保安隊長同意後,同班的隊員和老張相繼提前下班。不料,老張在騎車回家換衣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受傷進了醫院。

參加公司年夜飯遇車禍被認定工傷 第2張

後來老張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部門隨後展開工傷調查程序,並最終認為老張在下班途中發生了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予認定工傷。然而,某保安公司作為實施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卻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結果提出了異議,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決定。

該公司認為,老張的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至晚上19點,而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18點10分左右,老張系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同時,老張在與其交接班的人員尚未到崗的情況下,提前離崗回家,並沒有直接前往公司組織的年夜飯聚餐地點。因此,老張的情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參加公司年夜飯遇車禍被認定工傷 第3張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來看,老張系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且本人不負事故責任,符合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保安公司要求撤銷被訴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