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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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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過户給孫女後,她一次也沒來看過我,我身體不好又沒人照顧,只能搬到養老院裏住,但我的養老金不夠支付養老院費用,所以才把房子出租補貼開銷的……”法庭上,76歲的陸英(化名)滿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和補償安置款全部贈與孫女,而孫女不僅對自己不聞不問,還將租客訴至法院企圖將其趕走,讓老人倍感無助。

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11月1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他們審理的這樣一起返還原物糾紛,老人孫女李某在未與奶奶商量的情況下,以老人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遷出。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三年前,陸英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於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英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

她們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並簡單裝修後給陸老太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老太的贍養義務。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後卻從未探望、照顧奶奶,年逾七旬的陸英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老人無奈將該房出租,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

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第2張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將房屋出租並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奶奶放棄該房屋所有權,奶奶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並受益。在未與奶奶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租客訴至法院,並增列奶奶陸英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租客立即遷出。

陸英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後,孫女李某從未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自己無人照顧,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才出租房屋。其認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時,明確房子登記到孫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權居住到老,也有權出租。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老人和租客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是拆遷安置房,老人是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也符合常理,所以租客有理由相信老人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英無條件居住,“無條件居住”從詞義角度看雖是對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語中與“無條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內涵,所以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奶奶。

最後,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

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第3張

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老人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後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

老人將老宅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奶奶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於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